突發!騰訊一度跌超15%、網易一度跌超27%,A股游戲股集體下挫!網游將出新規,有這些變化12月22日,游戲板塊突然大跌。 截至發稿,港股游戲公司中,騰訊控股(HK0700,股價279.4港元,市值2.7萬億港元)一度跌超15%;網易(HK9999,股價125.4港元,市值4332.7億港元)跌22%,盤中跌幅一度超27%。心動公司跌13%、禪游科技跌19%、友誼時光跌11%、中手游跌11%。 ![]()
![]() A股方面,傳媒股、游戲股午后開盤下挫,三七互娛、名臣健康、姚記科技、吉比特等多股跌停,掌趣科技、寶通科技跌超10%。 ![]()
消息面上,12月22日,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網絡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22日。 2019年7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發《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廢止<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和<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2號),決定廢止《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此次發布的《管理辦法》旨在加強行業規范管理,推動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管理辦法》共八章、六十四條,其中對出版及經營單位許可準入標準、版號、游戲幣交易、宣傳推廣、未成年人保護等均作出相應規定。 以下為《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1.網絡游戲出版單位許可準入標準 《管理辦法》提到,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應依法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游戲出版業務范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應有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應有8名以上具有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2.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許可準入標準 從事網絡游戲運營、網絡游戲幣發放和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應依法經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游戲經營業務范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且應當有確定的網絡游戲經營業務范圍;有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所需的必要的專業人員、設備以及管理技術措施,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3.網絡游戲審批制度 網絡游戲出版運營前,須由獲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游戲出版業務范圍的單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網絡游戲出版和運營單位取得網絡游戲批準文件后,應按批準文件要求,自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組織游戲出版運營,超期不能出版運營的,應及時向屬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4.禁止買賣、套用版號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借、出租、買賣、套用《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游戲批準文號、出版物號。 5.禁止強制對戰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在網絡游戲中設置強制對戰。 6.限制游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 網絡游戲不得設置每日登錄、首次充值、連續充值等誘導性獎勵。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以炒作、拍賣等形式提供或縱容虛擬道具高價交易行為。 所有網絡游戲須設置用戶充值限額,并在其服務規則中予以公示,對用戶非理性消費行為,應進行彈窗警示提醒。 7.技術測試規范 在獲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出版前,網絡游戲運營單位進行網絡游戲技術測試的,應確保網絡游戲內容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要求,限額測試用戶數不得超過2萬,測試用戶資料作刪檔處理。 8.游戲幣發放規范 網絡游戲幣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于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發放網絡游戲幣不得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發放和購買網絡游戲幣標準要透明合理。 不得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幣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終止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游戲幣的情況除外;保存網絡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單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9.游戲幣交易規范 不得為未經審批的網絡游戲提供交易服務;應以實名制數字人民幣錢包從事網絡游戲幣交易,不得向用戶提供匿名數字人民幣錢包交易服務;應采取技術措施,對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監管,對存在違法可疑行為的交易須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避免為網絡賭博、網絡詐騙等違法行為提供便利;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于單次交易發生之日起的2年。 10.游戲幣發放及交易企業規范 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網絡游戲幣發放和網絡游戲幣交易服務。 11.網絡游戲虛擬道具發放及交易規范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將用戶獲得的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兌換成法定貨幣,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物的,實物內容及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2.隨機抽取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在提供隨機抽取服務時,應對抽取次數、概率作出合理設置,不得誘導網絡游戲用戶過度消費。同時應為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使用網絡游戲幣直接購買等其他獲得相同性能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方式。 13.宣傳推廣規范 為網絡游戲提供宣傳推廣服務的單位,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發布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網絡游戲廣告。網絡游戲直播不得出現高額打賞。網絡游戲的宣傳推廣不得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內容。 14.終止運營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終止出版、運營網絡游戲的,應提前至少60日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備案。網絡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游戲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網絡游戲運營單位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絡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絡游戲運營單位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15.未成年人保護,時段時長和消費要求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遵守以下規定:嚴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時段、時長;對容易導致沉迷的、存在不適合未成年人使用內容的游戲,應禁止未成年人登錄。 嚴格執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賬號租售、游戲幣及虛擬道具交易服務,以及陪練、代玩等第三方服務。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隨機抽取服務;網絡游戲直播不得出現未成年人打賞情況;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16.防沉迷制度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或者規則,提供面向用戶的防沉迷舉報受理服務,并每年向社會公布防沉迷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17.未成年人身份核驗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等必要手段驗證未成年人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18.適齡提示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落實適齡提示要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通過評估游戲產品的類型、內容與功能等要素,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明確游戲產品所適合的未成年人用戶年齡階段,并在用戶下載、注冊、登錄界面等位置予以顯著提示。 19.社會各界責任 學校應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教育引導學生健康合理使用網絡游戲,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溝通配合,預防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游戲,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游戲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完善網絡游戲的時間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為監護人、學校履行相關職責提供便利。 20.鼓勵精品原創游戲 鼓勵研發和推廣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科技進步,具有創新價值,有利于身心健康、寓教于樂的網絡游戲。 21.鼓勵國際合作 鼓勵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開拓海外市場,加強網絡游戲國際合作,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提升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 22.違反網絡信息及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處罰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萬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吊銷營業執照。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公開資料 (免責聲明:文中機構分析不作為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每日經濟新聞 下一篇溫度儀表的安裝方式
|